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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3
一、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紧压实党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营造公司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全覆盖和严管厚爱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约谈对象,逐级进行约谈。公司党委、总支和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监督)的本级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负责人或党员开展约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对所管理(监督)的下级党政负责人和党员越级约谈。
四、约谈主要是提醒约谈和预防约谈。党组织负责人发现本级班子成员、直接管理(监督)的下级党政负责人或党员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工作及生活等方面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反映或投诉,轻微违纪,给国家、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及时开展提醒约谈,指出问题,帮助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出现或发生更严重问题;对人、财、物管理,项目管理,投融资、兼(并)购、工程建设及采购等廉洁风险较高、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大的岗位人员,要经常性开展预防约谈,防止出现问题。问题比较严重的,由公司党委或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五、党组织负责人对直接管理(监督)的约谈对象原则上每年约谈至少2次,上、下半年各1次,提醒约谈及时开展。
六、约谈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由谈话人作好谈话记录,每年底交本级党组织统一归卷存档备查。
七、约谈应在安全的地点进行,同时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
八、被约谈人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约谈,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帮助和监督,并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打击报复。
九、对不履行约谈责任或不按要求接受约谈的党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处分。
十、本制度从2019年9月6日起执行,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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